3.1 設施設備
(1)生產(chǎn)設備及工藝裝備
地面服務設備制造商應配備并保持適宜的生產(chǎn)設備和工藝裝備,至少包含:機加工設備(裝配型企業(yè)可不要求)、焊接設備及工裝設備(裝配型企業(yè)可不要求)、裝配用起重設備、涂裝設備(有限制要求的,可委外)。
注:生產(chǎn)設備(廠房附屬的起重設備除外)不允許承租。
(2)計量、檢測相關設施設備地面服務設備制造商應配備并保持滿足使用要求和計量規(guī)范的檢測儀器儀表和設備設施。
3.2 工作場所
地面服務設備制造商的工作場所應保證1000㎡及以上。
注1:對于需以租賃方式使用的外部資源,地面服務設備制造商應確保外部資源的持續(xù)可獲得性和正確用;地面服務設備制造商應保存與外部資源相關的記錄,如租賃合同,并且能夠提供出租方的土地使用證明、房產(chǎn)證或者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其他有效證明等。
-6-注2:條件共享。
A.同一單位申請不同設備種類時,許可要求的資源條件可以共享;
B. 同一單位有多處制造地址,其每一處制造地址的工作場所(生產(chǎn)場地、廠房、辦公場所、倉庫等),以及日常生產(chǎn)所用的生產(chǎn)設備、工藝裝備、檢測儀器、試驗裝置應當分別滿足相應設備質量一致性條件要求,不允許與其他制造地址內(nèi)的同一種類產(chǎn)品相應條件共享;申請單位的質量保證工程師、質量控制系統(tǒng)責任人員、技術人員、檢驗人員可以共享;
C. 集團公司和其子公司從事相應許可活動,分別申請許可,質量一致性條件不得共享,各自建立獨立的質量保證體系;
D. 總公司和其分公司從事相應許可活動,可以總公司的名義申請許可,也可以分別單獨申請許可;總公司和其分公司分別申請許可時,質量一致性條件不得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