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頂停機坪標準規(guī)范表 A 直升機性能分級方法
飛行階段
直升機性能
1 級
2 級
3 級
起飛和初始
爬升階段
在起飛決斷點或在此點之前發(fā)生關
鍵動力裝置失效, 直升機應能中斷
起飛并在可用中斷起飛區(qū)內停住。
在起飛決斷點和在此點之后發(fā)生關
鍵動力裝置失效, 則直升機應能繼
續(xù)起飛, 飛越航徑上的所有障礙并
有足夠的裕度, 直到處于符合本表
中直升機以 1 級性能運行在航路階
段的規(guī)定位置。
達到起飛后限制點之后任何時間如關
鍵動力裝置失效, 直升機應能繼續(xù)起
飛, 飛越沿航徑上的所有障礙并保持
足夠的裕度, 直到處于符合本表中直
升機以 2 級性能運行在航路階段的規(guī)
定位置。 在起飛后限制點之前如關鍵
動力裝置失效, 可能導致直升機迫降。
在航徑上的任一點, 一臺動
力裝 置 失 效 將 導 致 直 升 機
迫降。
航路階段
在航路階段的任一點關鍵動力裝置
失效時, 直升機應能繼續(xù)飛行到符
合本表中進近和著陸階段以 1 級性
能運行條件的場地, 同時在任何一
點的飛行不得低于相應的最低飛行
高度。
在航路階段的任一點關鍵動力裝置失
效時, 直升機應能繼續(xù)飛行到符合本
表中進近和著陸階段以 2 級性能運行
條件的場地, 同時在任何一點的飛行
不得低于相應的最低飛行高度。
所有動力裝置都工作時, 直
升機應能繼續(xù)沿預定航路或
沿計劃改航路飛行, 且在任
何一點的飛行不得低于相應
的最低飛行高度。 在航徑的
任一點上一臺動力裝置失效
將引起直升機迫降。
進近和著陸
階段
在著陸決斷點之前的進近和著陸階
段任一點關鍵動力裝置失效時, 無
論在目的地機場還是在備降機場,
直升機應有足夠的安全裕度飛越進
近航徑上的所有障礙后著陸并在可
用著陸距離內停住, 或復飛并保持
與本表規(guī)定的以 1 級性能運行的起
飛和爬升階段相同的安全裕度飛越
航徑上的所有障礙物。 在著陸決斷
點之后關鍵動力裝置失效時, 直升
機應能夠著陸并在可用著陸距離內
停住。
在著陸限制點之前關鍵動力裝置失效
時, 無論在目的地機場還是在備降機
場, 直升機應有足夠的安全裕度飛越
進近航徑上的所有障礙后著陸并在可
用著陸距離內停住, 或復飛并保持與
本表規(guī)定的以 2 級性能運行的起飛和
爬升階段相同的安全裕度飛越航徑上
的所有障礙物。 在著陸限制點之后一
臺動力裝置失效可能導致直升機迫降。
在航徑的任一點, 一臺動力
裝置失效將導致直升機迫降。
注: 1 直升機在人口稠密的惡劣環(huán)境條件的直升機場起飛或著陸, 應實施 1 級性能運行。
2 直升機以 2 級性能運行只允許在起飛和著陸階段具備安全迫降能力的情況下實施。
3 直升機以 3 級性能運行只允許在非惡劣環(huán)境條件下實施。